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中平与被执行人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中平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益等)。
申请执行人:赵中平,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广东省佛山市人,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28座 7H。现住湖北省应城市城北办事处赵畈村556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010233410。
被执行人: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滨河东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67611048X。
法定代表人:杨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依据:(2023)鄂 098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 692273.26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实际执行到位款的50%(含税费,无上限)
悬赏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且经查证属实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的,债权人承诺按照该线索,予以实际执行到位款的50%(含税费,无上限)。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本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本院郑重申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712--3223079
联系人:黄武山
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