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防毒、拒毒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营造健康和谐、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展现政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6月26日上午,应城法院联合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市检察院在城区中央广场开展“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院刑事庭干警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干警一起,通过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手册、面对面交流讲解、解答问题等形式,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认真讲解毒品类型、特性、危害等,引导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识毒、防毒和拒毒,牢固筑起“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思想防线。同时,干警们结合真实案例,现场以案释法,向群众讲解涉毒对家庭的伤害,普及制毒、贩毒、藏毒的具体法律后果,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此次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禁毒氛围,使广大群众对毒品类型及毒品的危害有了更深的了解。过往群众纷纷表示,今后将自觉提高警惕性,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下一步,应城法院将持续开展“不让毒品进社区”禁毒宣传活动,打好禁毒工作的人民战争,充分发挥并延伸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为建设平安应城、法治应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警示:
1.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2年6月20日,被告人向某1为吸食毒品,带领唐某、向某2(15周岁)到其女朋友焦某租住的公寓内,三人均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至次日被抓获。经鉴定,三人的人体尿样现场检验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最终,向某1因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法律也规定:1次容留多人吸毒;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或者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贩卖毒品罪
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为蹭吸毒品,先后四次帮助吸毒人员程某、张某、刘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粉剂(俗称冰),并提供其位于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某单位宿舍楼一楼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吸毒。最终,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陈某多次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并“蹭吸”毒品,其实质上是通过惯常性代购行为来满足自身的“蹭吸”目的,可以认定代购者陈某是以牟利为目的从事代购行为。因此,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3.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9月,应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线索。2018年11月,公安民警将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麻果”疑似物 125 颗和“冰毒”疑似物1袋,分别净重 11.69 克和0.96 克。经鉴定,搜查出的“麻果”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最终,被告人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吸食毒品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则会构成刑事犯罪。吸食毒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作者:吴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