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
——应城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纪实

2023-04-19 09:03
来源: 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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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

 

前言:家事审判是法院工作融入和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应城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从公正司法、道德教化、人文关怀、多元共治角度出发,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打造特色家事审判品牌,为推进社会治理贡献法院智慧与力量。

  1. 家事法庭建设总览

    应城法院郎君法庭(家事审判、少年法庭)成立于2023年2月,办公地点位于应城市人民法院城北人民法庭三楼,现有干警4人。在法庭规范化建设的助力下,家事法庭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现设有办公室2个,审判庭1个,调解室1个,宣泄室1个,荣誉室1个,为干警营造宽敞舒适的办公环境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温馨和谐的调解环境和全面周到的司法服务。

  2. 加强基础建设,打牢硬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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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延伸服务触角,高效化解纠纷。

    紧跟信息化的时代潮流,积极采用线上调解,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便能定纷止争,切实减轻司法诉累,享受到“一站式”多元解纷带来的便利

    加强诉前调解,从源头化解纠纷。立足家事审判工作实际,深入田间地头,走进当事人的家中,实地调查了解案情,坚持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促进乡风民风转变,实现家事审判活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 完善工作机制,案结事了人和。、

    一是重视修复保护。切实转变家事案件审判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修复功能,针对家事纠纷人身性、私密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将大量调解工作做在庭前。

    二是注重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对于涉及子女抚养、老人赡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改变“就案办案”状态,借力学校、社区等机构组织,构建社会合力,为心理疏导和矫正提供帮扶,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是拓展多元化解。当事人到法庭咨询后,首先做劝解工作,并视情况给予其调解建议,同时对调解结果及时跟踪问效,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诉聂某离婚纠纷案

    主审法官:宋雯,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应城人,中共党员,一级法官,现任应城法院三合人民法庭负责人。她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怀揣着对法律的敬仰和对审判事业的执著,力求将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聂某结婚后,因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渐淡。期间李某产下一子一女,后李某因工作不幸受伤,致使四级伤残。由于长期的悲观与压抑,李某不幸罹患精神分裂症,患病期间,聂某及其家人对李某不管不问,致使李某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某遂向法院提请诉讼离婚。

    裁判结果:该案以李某与聂某达成调解而结案。调解协议明确:原告李某与被告聂某离婚。婚生女聂某夜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聂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五百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婚生子聂某宇由被告聂某独自抚养,聂某自愿自行承担聂某宇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原被告均享有婚生子女的探视权。

    典型意义: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先天或者后天的原因,导致了身体的残疾,致使这一群体在生存和发展中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和阻碍。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权利,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既体现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又实现了法的价值和法治理想的目的。本案中的成功调解,突出了法律的关怀性与和谐性。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当享有同正常人一样的尊重与公平对待,要将反对歧视,平等对待残疾人的理念贯彻到人们心中,在全社会形成爱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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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案例二:曾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主审法官:桂映清,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湖北应城人,中共党员,一级法官,现任郎君法庭(家事审判、少年法庭)负责人。她将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有机融合,坚持把关爱青少年成长、关注原生家庭环境、保护家庭完整作为家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因素考虑。没有豪言壮语,在她眼中,审判工作好坏关乎国家、民族、家庭的未来,唯有用心、用爱、用情,才能为案件当事人撑起一片朗朗晴空。

    案情简介: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起初被告张某某十分抵触法院的工作,也拒绝与其妻子曾某某沟通。考虑到双方均年龄较大,直接让双方见面可能会让矛盾激化,主审法官便利用线下送达的机会,去到被告张某某的家中,详细了解基本情况,调查事实真相,发现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误会,便抓住这个关键点,做双方思想工作,耐心释法明理,最终成功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二人和好如初,纠纷随之化解。

    裁判结果:该案以双方和好如初,原告撤诉而结案。

    典型意义:该案充分体现出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修复功能,针对家事纠纷人身性、私密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应城法院家事审判将大量调解工作做在庭前,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龄较大,多次往返法庭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自双方第一次到法庭咨询起,便将包含感情经历、纠纷起因、子女抚育等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劝解工作,给予其调解建议,及时对调解结果跟踪问效。深度发掘“大调解”工作格局潜力,借助公安、司法、妇联、民政、人民调解组织的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5. 桂映清法官线上调解2.jpg

  6. 案例三:徐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主审法官:胡璞,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湖北应城人,中共党员,孝感市党代表,一级法官,现任民一庭副庭长。胡璞法官爱岗敬业,扎根基层,先后在东马坊法庭、立案庭、民三庭、黄滩法庭、民一庭等多个岗位锻炼。宗旨意识和大局观念强,综合素质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铁娘子”是身边同事对她的评价,“不近人情”的知心人是当事人对她崇高的赞誉。

    案例简介:徐某(男)与胡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徐某之。2019年,因感情不和,徐某起诉离婚。同年9月,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徐某之由原告徐某抚养。2020年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女徐某之由胡某抚养,2020年8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之由徐某抚养,胡某的母亲艾某代为照顾徐某之从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徐某每月20日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教育费用,徐某、胡某共同承担徐某之医疗费。2022年5月徐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女徐某之由胡某抚养。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并联系原告工作单位人大代表及其他民政部门运用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徐某撤诉,并于庭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电话回访,督促其相互配合解决徐某之的入学手续事宜。

    典型意义:本案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等调解力量参与案件。对相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履行能力进行动态关注;对其合理合法的诉求进行及时回应,并促成亲属之间通过互谅互让达成最佳解决方案;对消极履行抚养义务、影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训诫,通过回访进行监督,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长效机制。

  7. 胡璞法官耐心为当事人释法明理.png

  8.   三、结语

    情融坚冰,暖留心间。家事社会治理关系着千家万户,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延伸司法服务,凝聚各方力量,坚持家事纠纷专业审判与多元化解并举,共筑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法治力量守护万家灯火。

     

    (作者:魏思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