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法院终本清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24-03-25 10:55
来源: 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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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张军院长关于“要加快推进‘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两个出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法院第一季度执行工作调度会上的工作部署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现决定在本院执行系统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 工作目标

    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梳理核查终本库存案,分类施策,在着力推动终本积案实质化解的同时,准确识别“失能”案件并根据上级政策文件精神探索退出机制。通过专项行动控增量、清底数、去存量,对执行积案“历史包袱”减负释压,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有财产案件,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奋力破解执行难,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

  2. 工作内容

  3. 全面核查,摸清底数

    一是罚金、没收财产、诉讼费类型的终本案件。对终本库中案由为罚金、没收财产、诉讼费类型的案件进行核查,发现案由有误的,及时修改;对案由应为罚金、没收财产诉讼费类型,但列为其他案由的案件,及时修改。确保在库案由为罚金、没收财产、诉讼费的终本案件信息全面、准确,为下一步此类案件出清打好基础。

    二是未关联首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案件。全面排查未关联首执案件的恢复执行案件,对于可关联的,尽快进行关联;对于无可关联的首执案件,存在违规立案、错误录入等问题的,及时纠正;恢复执行案件已执结,且关联的首执案件为终本案件的,及时对相关终本案件标注实结。

    三是其他可标注实结的终本案件。在专项行动过程中,边清理边核查,对于核查后发现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达成和解、放弃债权等情况,符合实际执结标准的,逐件对相关终本案件标注实结。

    (二)专项清理,落实要求

    各承办人要结合工作实际,迅速清理以下类型案件:

    一是组织清理“有财产不宜处置”等终本案件。1.针对未实际查控到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终本案件,借助协执单位力量集中查找财产线索,争取实际查控财产;2.针对“轮候查封财产”的终本案件,组织协调执行法院与首封法院共同推动财产处置;3.针对“申请人申请不宜处置”的终本案件,约谈申请执行人,积极推动执行和解或财产处置;4.针对其他类型的“有财产不宜处置”终本案件,依托交叉执行机制,挖掘潜力,激发效能,高效推进财产处置工作。

    二是组织清理申请标的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小标的终本案件。1.聚焦“小标的”服务“大民生”,摸排小标的案件具体类型,加大线下查人找人力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2.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想方设法运用执行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小标的终本案件实质出清。

    三是组织清理长期挂账(入库超过五年)的终本案件。对于长年以来进行充分调查后仍无任何财产线索的终本案件,主动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本后法院执行工作、财产查询现状进行充分释明,在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失能”的情形下,探索此类案件出清。

    (三)统筹研判,重点推进

    立足司法职能,实行立审执协同快速审理机制,积极推进“执破融合”新机制运行,通过执行和破产的程序融合,优化债务集中清理新模式。推进实质化府院联动机制,开拓市场主体退出和救治新渠道;优化破产管理人制度,促进破产程序的法治化和市场化结合效应,优化配置资产要素,助力企业重整再生,畅通“僵尸企业”退出渠道。构建“执破融合”机制常态化运行为目标,符合条件的应破尽破。

    (四)综合治理

    要积极借鉴“丽水模式”,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统筹各相关部门共同发力、协助配合,调动多元主体参与,实现从法院“单打独斗”到深化综合治理、从被动处置到主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转变,争取实质化解一批终本案件。

  4.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部署。在确保提高现案办理质效的同时,有序合理开展专项行动。

    (二)强化过程监管,理顺工作机制。执行指挥中心要强化各项核查清理工作任务督办,及时定点提醒,确保核查整改每个环节无缝衔接,任务明确具体。

    (三)长期攻坚和重点突破结合,确保工作成效。要协调好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在保证正常办案秩序的前提下,确保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