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和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化处理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

2024-10-25 15:11
来源: 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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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和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化处理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优化营商环境,精准高效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是指在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过程中,对于简易执行案件,及时筛选分类,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以缩短案件执行周期,普通案件集中力量精细办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执行局设立查控组(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管理)、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实施组、执行组。查控组主要负责案件的查控、简易案件的快速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实施组主要负责执保案件的执行及简易案件以外的其他普通案件的强制扣划;执行组主要负责普通案件的执行。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实体化运行,负责集中执行活动和快速反应出警的组织调度,各组应当接受执行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二、简易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第四条 所有执行案件立案后,通过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案件接收、查询控制、送达、发布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流程节点,由专人进行集约化处理,并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甄别。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认定为简易执行案件:

1.经执行查控系统发现有足额财产的案件;

2.已做财产保全且财产足够履行的案件;

3.被执行人为信用良好的公司法人、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案件;

4.有可能批量结案的系列案件;

5.标的额为1万元以内且被执行人能够联系的案件;

6.申请人能够提供财产线索的案件;

7.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在短期内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8.当事人有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有迹象表明被执行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

9.其他可以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执行程序: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2.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搬迁类案件;

3.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

4.上级法院监督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5.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执行程序的案件。

第七条 简易执行案件在快速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在二个月内未能执行完毕的;

(四)其他有关情形。

第八条 查控组执行员应当在阅卷后二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审查,无须进行财产查控就能执行到位的简易案件,可以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以减少重复劳动和节约查控资源。

第九条 经查控组甄别,属于普通执行案件,或简易执行案件需要转为普通执行案件或直接可以进行财产处置的,须经执行局长批准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执行组执行。

第十条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的,应当立即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同时,提醒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举证其他财产线索。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执行程序办理的案件,查控组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二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简易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可能无法执结,或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执结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表并报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移送其他组执行的,交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登记移送案件,并随案说明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已实施的强制手段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承诺的履行方案等情况。

三、普通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按照普通执行程序办理的案件,经局长审批调整至执行组执行员名下,也可根据案件关联性和批量处理等需要,经执行局长批准调配给执行组执行员执行。

 第十四条 执行组执行员收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和前期执行情况,梳理出强制执行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材料后,执行组执行员应当在七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经网络查询和依申请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财产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收入状况和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其性质特征开展有针对性的深度调查。同时,还应当通过关联案件检索系统等途径,查询被执行人其他关联案件,是否能够依法适用参与分配。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扣划存款、提取收入、变价有价证券等处分性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发现其下落后原则上应予以拘留,或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并隐匿财产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十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可以裁定执行迟延履行金,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可以再次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在十五日内移送委托强制审计,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自行调查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其代理律师持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特定财产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由合议庭评议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签发调查令。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悬赏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适宜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附则

第二十五条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立案恢复执行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55

 

 

 

 

 

 

 

 

应城市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1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