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破产重整机制改革创建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在拯救生病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重要功能,有效化解执行领域大量的“僵尸案件”,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中小微企业开辟快速退出或再生机制。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行政“配套”保障性作用,加强与税务、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关于涉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事项落地执行,高质高效完成企业破产重整与退出。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企业重组重整法律服务站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应城市人民法院联合应城市工商联、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设立应城市企业重组重整法律事务服务站。应城市企业重组重整法律事务服务站将聚焦于企业重组重整相关事务,为经营困难但又有挽救价值、再生希望的企业及企业家提供一站式集约化政策答疑和法律服务,帮助更多企业通过重组、重整、和解等程序摆脱困境、恢复生机,提升企业破产重整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效回应新质生产力新命题,全力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推动化解破产财产处置难题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税收申报、产权瑕疵、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为有序实施法治化、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构建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大格局。重点解决财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减免、登记注销、信用修复等破产处置难点、堵点问题,推动破产办理提质增效。
三、实施步骤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主审、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对住所地或者注册登记在应城市辖区内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供无效供给,占用经济资源和市场资源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依法依规进入破产程序,特别对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针对性构建企业风险评估甄别机制,按照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前景、危机发生原因等因素,识别是否有挽救可能性,分类施策进行解困救济。有商业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加快审判执行。
(一)帮扶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调整目标、有市场前景的,启动帮扶自救程序,通过政策支持、协调解决资金困难、建议企业处置闲置资产等方式进行自救盘活。
(二)积极引导。对有挽救可能、发展前景较好、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引导进入破产程序,通过和解、重整,使困境企业获得新生。并以企业重整重组法律服务站为平台,为相关企业提供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依法退出。对竞争力低下、产能过剩、不适应新技术趋势、无市场前景、确无帮扶价值的企业,及时引导其申请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市场。
(四)妥善化解。对关系应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和环资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并推动实质化解。对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堵点,及时通过相关机制解决,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出清。
(五)审执提效。支持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建立法院速裁快审机制,对商业合同纠纷案件,无论是立案、保全、审判、执行,法院都要压减审判、执行周期,尽力提升合同执行效率。对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原则上实行下限收费,减轻合同执行成本。用法治化手段以最小的成本加快推进市场环境更新。
(六)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加大对参与破产事务的本地中介机构的培育、支持力度,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吸收具有管理、财经、法律等知识学历的专业人才,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通过成立联合管理人、引进外地优秀管理人团队等方式,培育专业、高效的破产中介机构队伍。推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常态化、实质化运行,保障破产财产处置效率最高化、价值最大化。
四、工作机制
(一)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涉及破产企业信息监测评估情况。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指定破产管理人,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并随时通报审判进展。成员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应缴纳税、费、罚款等债权,并协助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个别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审判中的具体问题。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特定专班协调解决时,由法院,破产管理人与该工作专班和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个别协调。
(三)联席会议机制。企业破产过程中遇有需宏观层面协调解决或多部门联动协调解决的问题时,由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会商解决。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中形成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严格贯彻落实。
(四)快速审理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五、创建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法律服务站和破产财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协作事项的统筹规划。
二是明确责任部门。市法院破产案件对接责任部门为民二庭、不动产强制执行对接责任部门为执行局;政府各联动单位的对接,以具体工作需要由法院营商办与各单位协商确定。
三是定期联席会商。要求对接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交流日常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总结通报协作事项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协作难题、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协作成果。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