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子持刀致人伤亡,法院予以强制医疗

2021-12-09 09:31
来源: 刑事庭
作者: 吴小菲

精神病人既是社会弱势群体,同时也可能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稳定群体。对精神病人依法进行管理和医治,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具体要求,也是促进精神病人回归社会的必要举措。近日,应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依法对被申请人陈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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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8月28日8时许,被申请人陈某的妹夫张某到其家中送早餐,陈某以张某送的早餐是毒药,张某被妖精附体为由,持菜刀将张某右胳膊、后背砍伤。随后,陈某与其婆婆吕某在家中发生激烈争吵,认为吕某是妖魔鬼怪,想害其儿子,又持菜刀朝吕某的后脑、颈部、肩膀、腿部等部位砍了数十刀,致吕某当场死亡。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患分裂样精神病(发病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通知了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场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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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陈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轻微伤,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陈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符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2021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陈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法官说法:所谓强制医疗,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精神病人在分裂症发病期作案,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对其实施刑事处罚。但精神病人也是最有可能危害社会、侵犯他人的不稳定群体,对其进行依法管理和治疗,既保障了每位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随意侵犯,又有效约束了精神病患者,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