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签名当谨慎 出具借条需担责

2013-03-22 09:40

   

为帮朋友借钱,王某替朋友出具借条,朋友逾期未能还款,王某被判全额还款。321日,王某收到应城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当场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系多年好友,2011年7,被告王某的另一好友雷某向黄某借款44000元,因雷某与黄某素未谋面,黄某同意借钱,但要求王某出具借条,王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后雷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原告黄某雷某索款无望的情况下,将出具借条王某诉至应城法院。

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向法院提交的有被告王某本人自愿签名的借据,应认定被告王某与原告黄某存在合法借款关系,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完全履行各自义务。遂判决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44000元。

办理该案的应城法院长江人民法庭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讲感情固然是好事,但在帮助亲朋好友涉及个人签名的法律行为时,尚需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