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推进我院各类信访案件的化解,充分发挥法院干警的专业优势,采取化解、救助、终结、分流、打击等方式解决信访问题,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法治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扎实推进涉诉信访改革各项举措落地、落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置信访事项,切实提高干警处理信访问题的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逐步实现把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二、目标任务
以“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为总要求,积极探索务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公正结论,引导信访人有序理性反映诉求,为建设美丽幸福和谐应城助力。
三、工作流程
(一)案件汇集。由立案庭牵头定期对本院涉诉信访案件尤其是进京访的案件进行认真梳理,排摸汇总,并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二)落实分案。由院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信访案件责任人,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分管院领导为包案领导;
(三)制定方案。认真调查了解,切实找准矛盾症结,综合采取法律、政策、教育、经济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四)开展工作。组织接待信访人,注重方式方法,发挥引导推动作用,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并做好接访笔录,同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困难及问题建议。在化解过程中,既要重视解决问题、攻坚克难,也要注意情感沟通、程序到位,提高化解矛盾的质效。
(五)整理台账。收集信访案件接访过程所有文本材料,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案卷装订标准装订成册统一存档。
四、信访积案处理方式
(一)依法纠错,注重化解
1.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信访案件,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争取信访人的理解和支持。
2.对于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信访案件,完善内部复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立案庭和办案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内部空转,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3.对经复查,确属错案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存在瑕疵但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应当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经复查,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信访人,并根据情况认真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二)做好引导,接受监督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依法引导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
2.对于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三类案件,通过法律释明、政策宣传等方式引导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对于明确放弃申请检察监督又坚持来访的当事人,做好接访笔录,固定其不申请检察监督的意见。
3.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异常信访、法律程序已经处理完毕仍长期无理缠访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并听证,有效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化解。
(三)用好救助,案结事了
1. 对信访人生活困难或诉求有一定合理性,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给予救助,促进案件的实质性化解。
2. 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探索救助发放模式的多元化,综合运用司法救助、残疾救助、慈善救助等多种手段为生活困难的信访人及残疾信访人提供司法救助,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四)充分借力,协同化解
1. 对信访积案化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法院、市委汇报,主动争取支持。
2. 充分利用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借助基层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协同做好对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教育疏导等工作,逐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化机制。
3. 建立健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机制,积极推动信访事项代理,形成息诉息访合力,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
(五)依法终结,有序退出
1. 坚持“化解为主、终结为辅、以终结促化解”的原则,对于法律问题解决、执法责任追究、解释疏导教育和司法救助都已到位,信访人仍反复缠访、闹访的,可以根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22〕26号)等规定予以依法终结,促使信访人降低信访预期,实现息诉罢访。
2. 对于已终结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责任的原则,移交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落实解释疏导、困难帮扶、教育稳控等工作措施,确保终结案件从司法程序中有序退出。
(六)惩戒违法,维护秩序
1. 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充实司法警察保障力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严格内部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2. 对以信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无理缠访、闹访行为,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置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信访人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可以依照我省《关于依法处理进京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指导意见》处理。
五、奖惩机制
年终,由院政治部牵头相关部门对信访积案化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干警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在办理信访案件工作中表现突出、大局意识强、敢担当的干警,院党组将作为选拔本院后备干部及干部推荐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存在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理等行为造成案件积压,形成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导致矛盾激化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7日